一、增值税减免税应按照《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以及本公告的有关规定办理。
报批类减免税项目需报送的相关资料及报送要求参见《增值税报批类减免税项目》(附件1)。
部分减免税项目需要取得有关资质方可享受,纳税人未能及时取得有关资质证明的,应先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待取得有关资质证明并经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对依法可以享受减免但多缴的税款,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不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备案类减免税项目需报送的相关资料及报送要求参见《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项目》(附件2)。
(一)《退(抵)税申请审批表》(附件3);
(二)当期已缴纳增值税的税收完税凭证原件。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申请退税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退税审批工作。
(一)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已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享受减免税。
(二)增值税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主管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中发现纳税人尚在减免税期限内,但已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税务机关应自发现之日起,取消其享受减免税资格。备案类减免税资格的取消由主管税务机关终审,报批类减免税资格的取消由有权税务机关终审。
(二)地市级以下各级税务机关每年应对照《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的内容,对本地区纳税人上一年度增值税减免税政策执行情况开展评估检查。经评估检查,发现纳税人不符合相关减免税规定的,按本条第一款的要求停止其减免税,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下载:
2.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项目
3.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4.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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