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国家财税政策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吉林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省财政厅决定开展省级以上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财税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检查工作自2014年3月中旬开始,至2014年11底前结束。
(一)省级以上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财政部门;
(二)征管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财政收入的税务部门;
(三)办理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财政收支的国库;
(四)开发区内有关单位。
检查内容主要为2013年开发区财税政策执行情况,重大问题可追溯到以前年度。重点检查开发区上划省级财政收入的真实性、擅自出台违反国家财政税收法规的政策、以财政支出方式变相向企业返还财政资金等问题。具体包括:
(一)开发区基本情况
1.开发区类型(如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性质(国家级、省级等)、管理方式以及主要经济指标;
2.开发区内企业数量及纳税情况;
3.是否存在违规扩大国家审核公告的开发区范围等问题。
1.开发区财政体制运行情况,财政部门是否行使财政职能;
2.财政收入的真实性,是否存在虚增、虚减财政收入问题;
3.申报省级财政收入返还情况;
4.省级财政收入返还资金分解下达情况;
5.开发区财政扶持、奖励政策,是否存在自行制定或执行与国家政策相抵触的政策文件;
6.是否存在以预算支出方式,按企业缴纳税款的一定比例,以奖金、补贴、扶持专项资金等各种名义将税收返还企业或个人等问题;
7.是否存在以预算支出方式,按企业投资额的一定比例,向企业、单位或个人支付奖金、补贴等问题;
8.是否存在违规划拨、出让土地,违规减免土地出让收入,通过先征后返、发放奖金补贴等方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问题;
9.有关单位管理和使用财政资金情况;
10.其他违规问题。
这次检查由省财政监督检查局组织实施,检查工作采取查阅文件、检查账目、实地核查、听取汇报等方式进行,各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有关单位要积极协调配合,及时向检查组提供相关文件、账目和有关资料。
对查出的违法违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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