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税收票证管理工作,保证国家税款的安全完整,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一、全省地税系统自2014年1月1日起,统一启用税收票证为:《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三联)、《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四联)、《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税收电子缴款书》、《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据》、《税收收入退还书》、《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印花税票销售凭证》、《税收完税证明》、《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等新版税收票证。沿用印花税票、《当场处罚罚款收据》。启用专用章戳为:税收票证监制章、征税专用章、退库专用章、印花税收讫专用章。沿用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章、车船税完税证明专用章。
(一)《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由纳税人、地税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向银行传递,通过银行划缴税(费)款到国库时使用的纸质税收票证,不能用于实时扣款、批量扣款、银行端缴款等电子缴款方式。适用范围:
1.纳税人自行填开或地税机关开具,纳税人据以在银行柜面办理缴税(转账或现金),由银行将税款缴入国库;
2.地税机关收取现金税款、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代征代售人代征税款后开具,据以在银行柜面办理税款汇总缴入国库;
3.地税机关开具,据以办理“待缴库税款”账户款项缴入国库;
4.地税机关开具,据以办理“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款项缴入国库。
为方便流动性零散税收的征收管理,省地税局根据工作需要,可在本缴款书票面印有固定金额,具体面额种类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是,单种面额不得超过一百元。
(一)《税收收入退还书》。地税机关依法为纳税人从国库办理退税时使用的纸质税收票证。
税收收入退还书应当由县以上地税机关税收会计开具并向国库传递或发送。《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经复核岗人员复核授权后向国库发送。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费)款到国库(经收处)后或收到从国库退还的税款后,当场或事后需要取得税收票证的。
(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已经向纳税人开具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纳税人需要换开正式完税凭证的。
(三)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的各种税收票证(印花税票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除外),需要重新开具的。
(四)对纳税人特定期间完税情况出具证明的。
(五)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为纳税人开具税收票证,地税机关核实税款缴纳情况后,应当为纳税人开具的。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需要为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情形。
税收完税证明分为表格式和文书式两种。表格式开具范围为(一)、(二)、(三)、(五)项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的其他情形;文书式开具范围为上款(四)项规定开具的情形,指地税机关为纳税人连续期间的纳税情况汇总开具完税证明。地税机关开具文书式完税证明时,必须确保纳税人缴、退税信息全面、准确、完整。文书式税收完税证明不得作为纳税人的记账或抵扣凭证。
本条所称扣缴义务人已经向纳税人开具的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是指记载车船税完税情况的交强险保单等税法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能够作为已完税情况证明的凭证。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银行开立“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用于纳税保证金、发票保证金、纳税担保金等资金管理。
《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式样
《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三联制)式样
《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四联制)式样
《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式样
《税收电子缴款书》式样(略)
《税收收入退还书》式样
《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式样(略)
《印花税票销售凭证》式样
《税收完税证明》式样
《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式样
《当场处罚罚款收据》式样
《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据》式样
税收票证监制章式样
征税专用章式样
退库专用章式样
印花税收讫专用章式样
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章式样
车船税完税证明专用章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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