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外购的固定资产,其计税基础由两部分组成:
一是购买价款,这是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主体构成部分,指企业通过货币形式,为购买固定资产所支付的直接对价物。
二是支付的相关税费,包括企业为购买固定资产而缴纳的税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如购买车辆而支付的车辆购置税、签订购买合同而缴纳的印花税等;相关费用,指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而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包括固定资产所需的原材料费用、人工费、管理费、缴纳的相关税费和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等,只要是固定资产在达到预定可用途之前所发生的,为建造固定资产所必需的、与固定资产的形成具有直接关系的支出,都应作为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的组成部分。显然,企业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招待费不能计入相关固定资产成本。
(一)2008年
由于在建工程中业务招待费10万元调增2008年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并调减利润总额10万元。而2008年准予扣除业务招待费限额60×60%与6000×0.5%选取小者,即30万元。2008年业务招待费纳税调增30万元,其中,由在建工程中调增业务招待费10万元。因此,在建工程中业务招待费10万元调整,前后相抵后对2008年企业所得税没有影响。
由于在建工程中业务招待费6万元调增2009年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并调减利润总额6万元。而2009年准予扣除业务招待费限额66×60%与9000×0.5%选取小者,即39.6万元。2009年业务招待费纳税调增26.4万元,其中,在建工程中调增业务招待费6×26.4÷66=2.4(万元)。因此,在建工程中业务招待费6万元调整,前后相抵后调减2009年企业所得税(6-2.4)×25%=0.9(万元)。
由于固定资产中业务招待费16万元而使2010年多计折旧费3.04万元(16×0.95÷5),因此,调减2010年管理费用(折旧费),调增利润总额3.04万元,并最终调增企业所得税0.76万元(3.04×25%)。
(一)2008年度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008年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100000
贷:固定资产10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008年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1000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500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009年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60000
贷:固定资产6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009年所得税费用9000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009年所得税费用9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009年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600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7650。
借:累计折旧304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010年管理费用(折旧费)304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76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010年所得税费用76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22800
贷:盈余公积3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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