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面营改增以后,包括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五种增值税应税行为;而视同销售增值税存在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四种。
2、增值税纳税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其他个人仅指自然人)。
3、其他个人不存在视同销售货物、销售服务;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未列入视同销售增值税范围。
4、视同销售情形总结:
应税行为
是否存在
视同销售
单位或个
体工商户
其他个人
例外事项
货物
是
适用
不适用
无
加工修理
修配劳务
否
不适用
不适用
无
服务
是
适用
不适用
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无形资产
是
适用
适用
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不动产
是
适用
适用
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5、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无偿提供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排除在视同销售增值税范围之外,主要是为了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航空运输服务、铁路运输服务,属于本条规定的以公益活动为目的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注:此处只列示了陆路运输服务中的铁路运输服务,不包括其他陆路运输服务、不包括水路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6、营改增视同销售的特例:
1)根据《
2)根据《
7、视同销售增值税法规:
根据《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营改增后本条款自动废止);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8、企业无需视同销售情形:
1)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附带赠送客户的促销品,作为保险公司的一种营销模式,购买者已统一支付对价,不属于视同销售。
2)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产时赠送客户的精装修、家电、汽车等,作为一种营销模式,不属于视同销售。
3)超市开展“买一送一”销售活动,不属于视同销售。
4)商场开展“捆绑销售”不属于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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