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侨办函[2002]2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给予土改农会拍卖侨房补偿款免税问题的函
当前,我省各地根据粤侨办〔2002〕23号文件精神,按照“不退原房、适当经济补偿”的原则和补偿金由广州市与原农会所在市(县、区)共同筹措,开展处理土改农会拍卖广州侨房的退赔工作。
经商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同意侨房业主(或合法继承人)将土改农会拍卖侨房补偿款兑换成外汇汇出或携带出境(粤汇函〔2002〕23号)。
二00二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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