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财税[2013]555号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2013/12/14   阅读:1019   字体大小 :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辽财税[2013]555号      2013-8-26

各市(不含大连)、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做出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通知》中所称月销售额(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包括月销售额(营业额)2万元;
  
二、在暂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的同时一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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