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商品转让业务营业税政策调整前后对比分析
2013/12/14   阅读:1167   字体大小 :    

为了使税收更好地服务于金融发展,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并于今年12月1日起开始执行。

相比老政策,新政策有什么变化,带来怎样影响,对企业税收影响如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以下简称“9号文”)第十四条规定,“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同一大类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出现的正负差,可在同一个纳税期内按盈亏互抵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但四大类间不得轧抵,应分别计算缴纳营业税。
  
近年来,国内金融市场和金融业务发生了显著变化,随着金融行业不断创新,新的衍生金融产品不断推出。

根据9号文的解释规定,股指期货、外汇掉期等金融衍生品只能并入“其他”类,但这些新型金融商品与股票、外汇的关联度更高,很多时候属于同一投资组合的产品。
  
为支持金融行业发展,鼓励金融业务创新,我们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商品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取消对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四大类”间的限制,对所有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年末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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