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误区一:小型微利企业中的核定征收企业不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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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不同,属于不同税种的纳税人分类,且认定和分类标准也不一样。企业所得税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有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增值税纳税人是按照经营规模的大小和会计核算健全与否等标准,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没有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必须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此,只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也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一定就是企业所得税规定小型微利企业。
误区三:小型微利企业有收入标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对“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有规定,包括从事行业范围、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的标准,《
误区四:小型微利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标准是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的判断,在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有明确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限定中的应纳税所得额,也为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也就是说,应纳税所得额标准是允许弥补亏损后的“应纳税所得额”。
误区五:年末资产总额超过3000万元/1000万元的企业就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或者年末人数超过100人/80人的企业就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中,有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的标准,另根据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综上所述,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是企业全年月平均值,并不是指年末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也就年末资产总额超过3000万元/1000万元或者年末人数超过100人/80人的企业,有可能属于小型微利企业。
误区六: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需要事前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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