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扣缴义务人、代征人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退付手续费比例如下: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税务机关按代扣、代收税款的2%支付。保险机构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税款,税务机关暂按代收代缴税款的5%支付。
2.委托金融机构或邮政部门代征个人、个体及实行核定征收税款的小型企业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1%支付。
3.税务机关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征农贸市场、专业市场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
4.税务机关委托单位和个人代征交通、房地产等特殊行业的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
5.税务机关委托有关单位代售印花税票,按代售金额的5%支付。
6.税务机关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征其他零星分散、异地缴纳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
1.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
2.办理跨区县变更税务登记的;
3.终止委托代征协议的。
扣缴义务人、代征人自愿放弃领取“三代”手续费的,应当向税务机关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声明。
因扣缴义务人、代征人自身的原因,3年内不到税务机关领取“三代”手续费的,税务机关原则上可停止支付“三代”手续费。
本公告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原《
附件:
1.手续费支付信息表
2.手续费退费信息告知书
3.关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3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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