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2]105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
2011/11/21   阅读:1131   字体大小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文日期: 2002-07-10 发文字号: 财税[2002]105号   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7号),本文自2009.02.26日起停止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日接到部分地区询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2号全文废止通知下发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应如何确定进项税抵扣率。现明确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全文废止的规定依13%的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额。  
安瑞事务所 2026 版权所有
昆明安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虹山东路版筑翠园1栋          
邮编:650031
联系电话:0871-65328170   
手机:13078703171、13099437177 
客服QQ邮箱:1291781610、 2682435308
备案许可证: 滇ICP备09009492号    
版权所有 2018-2028  
  云南在线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