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一、股权转让变更登记信息共享层级
省局负责与省工商局协作实现全省范围内的股权转让变更登记信息的共享,各级国税局也可根据需要,按照《通知》的要求,与同级工商局之间实现信息共享。
省局信息中心负责于每月15日前获取省工商局共享的信息,并通过网站群内网平台清分至全省各市(县、区)局,具体地址为“内网工作平台/资料中心/省局/信息中心/陈静/工商股权信息”。
省局所得税处、国际税务管理处和大企业处负责股权转让变更登记信息应用工作的指导和督查。
省局征管科技处负责与省工商局信息共享的协调工作。
1.对于需要征收所得税的股权交易,在核查结束后当年汇算清缴前完成税收征管工作,并填写《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情况台帐》(见附件1);
2.不属于本单位税收征管权限的股权交易,将信息转交至负有征管权限的单位;
3.对于不需要征税的股权交易,将核实信息结果填写台帐,并在备注栏中说明原因。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按照《
年末终了,各市、县局应于次年1月10日前将本地区数据汇总后填报《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纳税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及《非居民股权转让信息核查情况统计表》(附件3),分别报市局所得税处、国际税务管理处;各市局所得税处、国际税务管理处将所属市、县局数据汇总后于1月20日前分别报省局所得税处、国际税务管理处。
各级国税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分发、统计和反馈共享信息,按月编制工作台帐,分门别类地将共享信息按照工作进度详细统计。
有条件的单位,可以积极探索税务、工商协调配合的新模式,提高股权转让变更登记信息共享及应用工作质量和效率。
2.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纳税情况统计表
3.非居民股权转让信息核查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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