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纳税人(以下称投资方)与地方政府合作,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包括企业搬迁、危房拆除、土地平整等土地整理工作)。
其中,土地拆迁、安置及补偿工作由地方政府指定其他纳税人进行,投资方负责按计划支付土地整理所需资金;
同时,投资方作为建设方与规划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协助地方政府完成土地规划设计、场地平整、地块周边绿化等工作,并直接向规划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支付设计费和工程款。
总局在2013年15号公告中对于纳税人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有关营业税问题进行了明确,原因是一些纳税人(以下称投资方)与地方政府合作,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土地拆迁、安置及补偿工作由政府指定其他纳税人进行,投资方负责按计划支付土地整理所需资金,同时,与规划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劳务合同,协助政府完成土地规划设计、场地平整、地块周边绿化等工作,并直接向规划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支付设计费和工程款,当该地块符合国家土地出让条件时,地方政府将该地块进行挂牌出让,实现的收益或亏损均由投资方自行承担。对于上述行为如何征收营业税,请总局予以明确。总局认为这是投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相关文章: 土地改造 |
| · 企业投资政府土地改造的项目有关营业税政策分析 | 8/17 |
| · 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不属营业税征税范围 | 9/2 |
| · 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要缴营业税吗? | 3/27 |
| · 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不缴营业税 | 12/14 |
|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 6/17 |
| · 认定纳税人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营业税应税行为的关键:判定是否有偿提供劳务 | 6/17 |
|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5号:关于《纳税人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 6/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