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一)发包方按照10%与施工企业结算5月1日前的未完工工程违背相关国家行政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五十九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根据以上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不得背离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否则就触犯了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就是无效条款或无效合同。也即并非招投标的内容都自然转化为合同条款,中标之后,双方在协商签订正式合同的过程中,可能完全保留招投标书的内容,也可能会进一步修改招投标书的内容。当然,修改的内容必须是非实质性内容,否则有可能会导致无效合同。当然,施工合同的非实质内容可以与招投标文件不相一致。按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关于“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的规定,遇到合同内容改变了招投标书内容的情况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当由正式的合同(前提为合同合法有效)来确立。也就是说,中标后进行修改的合同与招投标文件之间有冲突的,双方的权利义务应以合同为准,不能以招投标文件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二)建筑企业5月1日开具10%的增值税发票并不等于增值税降低了1%
不少发包方或业主认为:2018年5月1日后,建筑行业增值税率由11%降为10%后,建筑企业向其开具10%的增值税发票,比2018年5月1日前向其开具11%的增值税发票,增值税下降了1%,因此,发包方或业主针对2018年未完工的工程或已经完工单未进行决算的工程,在2018年5月1日之后与建筑企业进行工程结算时,需要降低1%,这种观点事错误的,具体数据分析如下。
1、增值税税率从11%改为10%对建筑企业效益测算分析
第一、增值税销项税率下降的测算
(1)增值税税率为11%下的实际销项税率为:1÷(1 11%)×11%=9.91%
(2)增值税税率为10%下的实际销项税率为:1÷(1 10%)×10%=9.1%
(3)增值税税率从11%改为10%后,建筑企业增值税销项税率实际下降0.81%。
第二、实际抵扣进项税率下降的测算
(1)材料设备费用抵扣进项税税率下降:1÷(1 17%)×17%-1÷(1 16%)×16%=14.53%-13.79%=0.74%
(2)租赁设备费用抵扣进项税税率下降:1÷(1 17%)×17%-1÷(1 16%)×16%=14.53%-13.79%=0.74%
(3)假设材料设备费用和租赁设备费用在工程概算中占60%,则实际抵扣进项税率下降为:0.74%×60%=0.44%
第三、建筑企业增值税税率实际下降的测算
基于以上数据分析,不考虑其他成本抵扣因素(增值税税税率为11%和10%的情况下,砂石料、混凝土和人工费的抵扣率都是3%,剔除这些相同的成本抵扣因素),在材料设备费用和租赁设备费用在工程概算中占60%的假设情况下,建筑企业增值税税率实际下降了0.81%-0.44%=0.37%
第四、增值税税率从11%改为10%后,下降的增值税必然增加企业所得税的测算
(1)增值税税率从11%改为10%后,建筑企业增值税销项税率实际下降0.81%时,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加0.81%。
(2)增值税税率从11%改为10%后,实际抵扣进项税率下降0.44%时,企业所得税成本增加0.44%。
(3)增值税税率从11%改为10%后,企业利润或效益增加0.37%,企业所得税增加0.37%×25%=0.09%
第五、增值税税率从11%改为10%后,下降的增值税必然导致城建税及其附加费用下降的测算
建筑企业增值税实际下降了0.81%-0.44%=0.37%,导致城建税及其附加费用下降0.37%×(7% 3% 2%)=0.044%
第六、城建税及其附加费用的下降导致企业利润增加,进而导致企业所得税增加0.044%×25%=0.011%
第七、增值税税率从11%改为10%后,建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实际增加0.011%+0.09%=0.101%
第八、增值税税率从11%改为10%后,建筑企业实际总税负下降0.37% 0.044%-0.101%=0.313%
第九、增值税税率从11%改为10%后,建筑企业的项目效益增加0.37% 0.044%=0.414%
通过以上数据分析,虽然增值税率从11%降低为10%,但是,建筑企业的实际总税负下降0.313%,
(三)分析结论
基于以上法律政策分析,房地产企业或发包方对于未完工正在履行的建筑合同,给建筑企业降低一个税点,按照10%与建筑企业进行工程结算,或者与建筑企业签订补充协议,按照10%调整工程造价,在2018年5月1日之后,要求建筑企业向其开具10%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的行为是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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