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为全面掌握纳税人各个会计期间与纳税有关的财务信息,我局起草了《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范围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拟通过公告形式颁布实施。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该《征求意见稿》在税务网站上公布期限为20日,起止时间为:2014年5月10日至2014年5月29日。对该《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税务行政相对人、社会各界可以通过电子邮箱或者邮寄的方式,于2014年5月29日前反馈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电子邮箱:peidbpeidb@sohu.com
邮寄地址:合肥市永红路11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邮政编码:230061
附件1: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为全面掌握纳税人各个会计期间与纳税有关的财务信息,现将在国税机关仅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含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范围由年报调整为月报和年报。其它事项仍按《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有关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2012年第6号公告)规定办理。
本公告自二○一四年 月 日起实行。
特此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二○一四年 月 日
附件2:
现就《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范围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作如下说明:
一、起草目的。进一步完善财务会计报表报送工作,全面掌握纳税人与纳税相关的财务信息。
二、起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20号)等文件。
三、必要性和可行性。财务会计报表是反映纳税人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重要涉税资料,加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对于夯实征管基础具有重要意义。将仅在国税机关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含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范围由年报调整为月报和年报,在实践中具有可操作性。
四、起草过程。在《公告》起草过程中,征求了省局有关处室和芜湖等省辖市局,以及部分纳税人的意见。针对各市局、业务处室和纳税人提出的相关意见和建议,对公告初稿进行了修改,最终形成了目前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相关附件
1.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范围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2.关于《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范围的公告(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相关文章: |
| · 沪苏浙皖甬税务局签订协议,推动长三角一体化16项税务措施落地 | 10/30 |
| · 杭州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报销有变化 | 10/30 |
| · 江苏全面启动服务贸易付汇税务备案联合电子化 | 10/30 |
|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2020年8月热点问题 | 10/30 |
| · 深圳市税务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操作指引》 | 10/30 |
| · 安徽税务发布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20年5月) | 6/28 |
| ·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在线访谈(四) | 6/28 |
| · 上海税务发布疫情防控税收优惠问答 | 6/28 |
| · 杭州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报销有变化 | 6/28 |
| · 山东省电子税务局常见问题汇总(2020年6月) | 6/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