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地税函[2009]307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皖地税函[2009]307号 2009.6.16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高度重视,规范基础管理各级地税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要性,广泛宣传,深入调查,从基础工作着手,对所辖股份制企业逐户建立档案,填制《安徽省自然人股东明细登记(变更)表》(见附件1),详细记录其自然人股东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投资方式、投资额、投资时间等内容,并录入计算机系统加以管理,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夯实征管基础。二、加强协作,实施动态管理各级地税部门要主动与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沟通联系,及时取得企业自然人股东变动及其股权转让信息,紧密配合,形成征管合力。对辖区内企业自然人股东发生变动的,在工商管理部门实施股权变更登记之前,要求自然人股东填写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安徽省自然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见附件2),依法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或扣缴)申报。三、分析比对,强化税基管理各级地税部门要将辖区内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情况,及时与企业的其他纳税资料进行比对。如发现异常,应当到企业实地调查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损益情况、股东权益增减等情况,确保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基不受侵蚀。附件:1、安徽省自然人股东明细登记(变更)表安徽省自然人股东登记(变更)表2、安徽省自然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安徽省自然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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