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从低税率的被投资企业取得的07年的利润分配是否要补税?
2008年投资企业(内资)从低税率的被投资企业取得的07年的利润分配(投资收益)是否需要补税?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2008年投资企业(内资)从低税率的被投资企业取得的2007年的利润分配(投资收益),应遵循“实体法从旧”原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的规定,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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