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银行发行的各种理财产品迅猛增长,仅2013年银行发行的各种理财产品就达到4万多个,合计规模估计在万亿元左右。但是,对于企业和个人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银行业发行理财产品如何缴纳营业税等问题,在实践中争议颇大,政策层面一直没有明确,困扰着银行业。
银行发行的各种理财产品,从大类上划分就是两类:第一类是保本型理财产品,第二类是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本型理财产品又分为保本且收益浮动型产品和保本且收益固定型产品。
分析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营业税问题,应该在了解交易实质的基础上,将其置于我国整个金融改革的大背景下考虑。在我国推行利率市场化的大背景下,首先要推进贷款利率的市场化。但是,我国对存款利率还未完全实行市场化。在此背景下,各家银行通过发行保本型理财产品募集存款,可以看作是我国推行存款利率市场化的前奏。因此,从银行的会计核算和我国金融改革的大背景来看,我国可以将银行发行的保本型理财产品和银行正常吸收存款适用一样的营业税政策。也就是说,对于单位和个人购买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应作为存款利息收益,不征收营业税;对于金融机构购买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保本型理财产品,作为同业往来,暂不征收营业税;对于发行保本型理财产品的银行,其用募集的资金从事各种投资,就相当于银行用吸收的存款做各种业务一样,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分析非保本型理财产品营业税问题,则要牢牢抓住其实质。从本质上看,银行发行的非保本型理财产品在法律地位上和信托产品是一样的,这一点在我国最近准备修改的商业银行法中也准备明确。因此,银行发行的非保本型理财产品,其会计处理和信托是一样的——按照发行的产品单独建账在表外核算。这样,银行发行非保本型理财产品取得的发行手续费、托管费、管理费等费用,应作为金融经纪业务缴纳营业税。
那么,对于单位和个人购买非保本型理财产品取得的收入,是否要征收营业税呢?从本质上看,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信托、券商和基金子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和银行非保本型理财产品是类似的。非保本型理财产品背后的大背景是资产证券化。在此背景下,对于非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营业税问题的研究,不能眼睛只盯着终端购买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以下简称5号文件)早有规定:对受托机构从其受托管理的信贷资产信托项目中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应全额征收营业税。因此,税务机关在征税时,应该参照5号文件的规定,从资产证券化的开始端考虑征税。否则很难触及问题的根本,无助于问题的真正解决。
笔者建议,在对信托、券商和基金子公司相关产品政策明确之前,应暂缓对单位购买银行非保本型理财产品征收营业税。同时,税务机关应抓紧开展对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研究,尽快明确资产证券化和各类同业创新业务的营业税征税环节,最终出台针对银行、券商、信托和基金子公司产品统一的营业税征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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