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尽早申请抵扣“未按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2012/5/11   阅读:1660   字体大小 :    

      按照之前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抵扣。但是,部分纳税人由于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未能在规定期限申报抵扣而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

 
  为解决此类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作出明确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已认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或比对结果相符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符合规定的客观原因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属其他原因的,仍不得抵扣。

       其中,客观原因包括:
(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

  (二)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封存纳税人账簿资料,导致纳税人未能按期办理申报手续;

  (三)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导致纳税人未能及时取得认证结果通知书或稽核结果通知书,未能及时办理申报抵扣;

  (四)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未能按期申报抵扣;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告》同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2012年1月1日前发生的属客观原因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可在2012年6月30日前申请办理,逾期不再受理。

  为此,国税部门特别提醒存在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且2012年1月1日前发生的属客观原因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务必在2012年6月30日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规定准备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抵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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