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一、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查账征收企业或按定率征税的核定征收企业,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万元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仍可享受减低税率政策;超过3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减低税率政策。
二、本公告适用于2015年至2017年度小型微利企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本公告自发布之日施行,《
特此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4月1日
为落实《
一、政策背景
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发挥小型微利企业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的积极作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依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制定并印发了《
二、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优惠政策规定的标准时应如何处理
预缴申报时,查账征收企业(或定率征税企业)本年度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万元不超过3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但仍可享受减低税率政策;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减低税率政策。
三、公告何时实施以及适用范围
《公告》适用于2015年至2017年度小型微利企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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