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分“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与“销售旧货”
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二)项中所称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与纳税人销售旧货分别适用不同的征税办法,请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与旧货究竟该如何把握?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办公桌是按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征税还是按旧货征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文第二条第(二)项所称“纳税人销售旧货”,主要是指专业从事收购旧货在销售的旧货经营单位。企事业单位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各种物品例如办公用品,则不适用旧货的政策,应按照财税〔2009〕9号文第二条第(一)项等规定执行。 关联政策: 1.国税函[2009]90号 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9号解读: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适用范围公布 2. 小水电可按6%征收率缴增值税 3.增值税中简易征收方法总结 下载: xls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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