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办发[2016]38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发票认证”事项的通知
税总办发〔2016〕38号 2016-02-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完善税收分类管理,根据《
现将调整后的“发票认证”事项(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发票认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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