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下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管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对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税收优惠管理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启用企业利润分配证明单
(一)为加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享受免税优惠的税收征管,现启用《企业利润分配证明单》(格式见附件)作为证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被投资方税后利润分配的充分适当的证据之一。《企业利润分配证明单》适用于投资方和被投资方均位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二)被投资企业作出利润分配决定后,应当及时填制《企业利润分配证明单》,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加盖公章,并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
1.开具《企业利润分配证明单》申请书(一份);
2.《企业利润分配证明单》(一式四联);
3.双方投资合同、协议复印件(一份,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4.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利润分配决议复印件(一份,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被投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实清楚的基础上,确认其利润分配数额,并于收到被投资企业上列资料之日起15日内,在《企业利润分配证明单》上盖章后返还被投资企业。
(三)被投资企业取得主管税务机关盖章返还的《企业利润分配证明单》后,应当及时传递给投资企业,以便投资企业作为享受税收优惠的证据。
(四)投资企业应当于被投资企业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并向被投资企业索取《企业利润分配证明单》。
二、税收优惠的享受
投资企业取得符合税法规定免税收入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享受税收优惠时应当保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以备检查。
(一)双方投资合同、协议(一份,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二)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利润分配决议复印件(一份,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三)投资方和被投资方均位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投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时还应当提供被投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利润分配证明单》。
投资企业不能提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被投资方税后利润分配的充分适当证据的,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本公告自2011年5月12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附件:企业利润分配证明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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