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科委近日发布了《关于公示北京市2014年度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通知中公示了3495家拟通过2014年度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其中既包括2014年度新认定的企业,也包括2008年度参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于2011年度通过复审、今年参加再次认定的企业。
(一)高新企业应申请研发项目鉴定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研发项目的确定是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基础。为了突出企业研发项目的创新性,部分地区科技部门要求企业对申请高新的研发项目进行科技鉴定,取得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项目鉴定意见书》来证明公司的持续研发能力及项目的创新性。
此前传闻,北京市国税局、地税局在2014年初联合下发《关于加强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第27号)文件(以下简称“公告”),要求高新技术企业应按照会计核算及《工作指引》的相关要求,对研究开发费用进行辅助核算,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要求高新技术企业会计核算应完整准确反映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并将辅助账册及相关凭证、表格留存备查。如不符合上述要求,则依据国税函〔2009〕203号规定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部分地区还要求高新技术企业在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中体现当年的研发费用总额。
鉴于部分地区已经要求高新技术企业进行项目鉴定以及申请加计扣除,为了实现申报资料的一致性,建议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归集口径,对企业研发费用进行辅助核算,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
《认定办法》明确要求知识产权是企业在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取得;考虑到部分知识产权取得证书的周期较长,08年以来,审查部门放宽对知识产权证书取得日期的要求,即申报当年取得证书的也予以认可。
2012年,科委等部门明确,严格按照《认定办法》的规定,申报当年取得证书的知识产权将不被认可。
虽然北京市目前并未对独占许可的认可与否做明确规定,但就未来趋势发展而言,独占许可方式存在被完全取消的可能性,所以企业申报高新复审时不能仅仅依靠独占许可,应尽可能的获得自主研发的知识产权。另外,部分地区对非软件行业企业申报6个软件著作权的做法产生了质疑,在后续检查中,对这类企业软件著作权在项目中的应用提出了一系列的疑问。
建议企业申报时,不仅要注意证书取得证书的日期,更要加强知识产权与其产品的关联性管理。
《认定办法》中只规定了科技、研发人员的占比,并未对科研人员的证明资料提出明确要求。实务中,部分企业在申报高新时,只提供了员工花名册,并没有提供相关的辅助证明资料,这类企业在08、09年度陆续通过了高新认定。2010年起,各监管部门也加大了对人员方面的审查力度,企业在认定或者复审时,不仅需要提供员工花名册,还需要提供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能够证明员工身份的各类资料。甚至有的审查部门要求企业后续提供了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员工社保缴纳证明等资料。
近年来,税务机关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审核要求日益严格,为了合理合法地享受税收优惠,建议企业在人事管理方面应立足全局考虑,提前规划调整,以最严格的标准准备高新认定或复审。同时,为确保后续高新技术企业等税收优惠资质的维持,除了申报需要提交的资料之外,企业应该准备好人事报表、职工工资单、社保缴纳情况、个人所得税申报系统等等原始基础资料。
2012年末,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检查。
自2008年4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简称《认定办法》)出台至今已有六年之久,《认定办法》在具体实施中也有些许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明税建议:
《认定办法》虽然明确了认定的标准及流程。但是在具体实施中,各地区的评审尺度把握不一,部分地区对各申请要件的标准把握也提出了较《认定办法》较为严格的要求。《认定办法》经过六年的实施操作,也需要进一步的完善修改。建议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从严的原则去把握各要件的准备,认真做好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后续资质管理工作,按照要求进行备案工作,提前做好研发项目鉴定及加计扣除申请准备,做好知识产权的申请安排,梳理研发费用确定辅助账和项目的一致性,做好科研人员验证、证明资料的多样化准备,以期顺利享受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