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国税函[2012]83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我市试点纳税人申请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申请资料有关事项的通知
按照《
一、试点纳税人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申请核定扣除标准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
(一)试点纳税人申请核定的文字说明。
(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申请表》(样式见附件1,由各区县国税局自印)。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试点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
(一)试点纳税人备案的文字说明。
(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备案登记表》(样式见附件2,由各区县国税局自印)。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试点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
2.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备案登记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