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9]31号文第三十三条如何理解?
1、规划为可售车位的,单独核算其成本,如果车位在地下,并不享受地上配套等,是否只核算土地和建安成本,不用再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开发间接费了?对于土地成本如何分摊?按车位建筑面积和其他开发产品平均分摊吗?
2、如果是利用人防设施建造车位对外销售的,其成本是否按公共配套成本分摊到其他可售开发产品,其取得销售收入需要参与土地增值税清算吗?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1、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售车位的开发成本应与其它开发产品一样,正常分摊共同成本,分摊方法,可以按照《
2、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利用人防设施建造的车位对外销售,根据《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201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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