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行业所得率及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以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的规定,现将我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行业所得率及核定征收率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符合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珠海市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表》。
二、符合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自然人)适用修订后的《珠海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行业所得率自《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施行之日(2014年9月1日)起执行。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修订后的《珠海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从本公告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珠海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1号)第一条、第三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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