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配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扩围,我们制定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和适用范围
2014年1月1日,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改增试点,为配合相关政策规定的执行,我们制定发布本公告。
本“公告”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增值税纳税人。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原营改增纳税申报相关规定,即《
(一)明确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的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二)根据《
(三)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仍可以继续抵扣的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2014年1月1日以前开具的),其复印件可以继续作为纳税申报其它资料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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