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生常谈之业务招待费资本化问题
2012/1/10   阅读:1262   字体大小 :    

业务招待费的财税处理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虽简单,但许多纳税人仍存有财税处理不当之处。如业务招待费能否资本化?将业务招待费资本化的纳税人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一、业务招待费不能资本化
(一)法理分析
1、外购的固定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财会[2006]3号)第八条规定: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企业会计准则对外购的固定资产的初始成本也没规定相关税费包括业务招待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八条,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立法起草小组)对本条的释义中明确:“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外购的固定资产,是指企业通过一定的等价形式补偿,从其他企业、单位或者个人购买的固定资产。本条关于外购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确定,与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一致,也与会计准则上的规定一致。外购的固定资产,其计税基础由两部分组成:首先是购买价款,这是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主体构成部分,是指企业通过货币形式,为购买固定资产所支付的直接对价物。其次是支付的相关税费,包括企业为购买固定资产而缴纳的税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如购买车辆而支付的车辆购置税、签订购买合同而缴纳的印花税等;相关费用,是指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而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通过以上的规定和释义,可以得出的结论:税法和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所规定的税费是一致的。是不包括业务招待费的。业务招待费是不可以资本化的。当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应全部进入当期费用,按税法规定的标准税前扣除。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财会[2006]3号)第九条,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必要即是:不可缺少;非这样不可。显然,业务招待费不属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必要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八条,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立法起草小组)对本条的释义中明确: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包括固定资产所需的原材料费用、人工费、管理费、缴纳的相关税费、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等等,只要是固定资产在达到预定可用途之前所发生的,为建造固定资产所必须的、与固定资产的形成具有直接关系的支出,都应作为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的组成部分。

业务招待费不能属于“为建造固定资产所必须的、与固定资产的形成具有直接关系的支出”,亦即固定资产计税基础不应包括业务招待费。

会计制度对业务招待费正确的会计处理应当是计入“管理费用”的二级科目“招待费”,但这只是一般性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在设有销售部门并为了进行部门费用的考核,为销售产品而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计入了“销售费用”中。

(二)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纳税人无论将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怎样核算,都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三条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二、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将业务招待费资本化处理的税收协调
最近,笔者在审核某煤炭企业的账目时,发现该企业将大量的业务招待费计入“在建工程”,然后转入“固定资产”进行资本化。这样就会造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三条调整的业务招待费,以后又通过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方式在税前扣除了。由于固定资产数目较多且折旧年限不等,即使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对折旧费中包括的已调整的业务招待费再次进行调整,其调整工作量也是很大的。所以,纳税人最好按照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将业务招待费费用化。但由于部分行业规定将业务招待费资本化,这就需要进行财税处理的协调。

已将业务招待费计入固定资产的协调

例1、2008年1月,红星化工公司建造厂房,2009年3月工程完工,厂房投入使用。其房屋价值100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20万元,2008年已按税法规定调增所得额8万元。假设房屋净残值为0,折旧年限20年。

第一种调整方法:                                                                    金额单位:万元

项目

2009

412

2010

2028

2029

13

合计

年计提折旧额

37.50

50.00

12.50

1000.00

调增应纳税所得

0.30

0.40

0.10

8.00

第二种调整方法:
例2、同例1。

分析:对单个固定资产设置台账,正确反映固定资产的原值和计税基础。

会计核算不变。

税收上,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将业务招待费调整至管理费用,即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三条调增应纳税所得8万元。

上述固定资产原值1000万元,计税基础980万元。              金额单位:万元

项目

2009

412

2010

2028

2029

13

合计

会计年计提折旧额

37.50

50.00

12.50

1000.00

税法年计提折旧额

36.75

49.00

12.25

980.00

调增应纳税所得

0.75

1.00

0.25

20.00

例3、同例1。
分析:为了消除财税处理差异,企业在将“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时,剔除在建工程中的业务招待费,计入“管理费用”,这样会计上固定资产原值和税法上的计税基础趋于一致,都是9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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