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需要提供什么外部证据?
债务方清算组出具清偿比例为零的证明,能否作为企业应收款财产全额损失的主要证据?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总局令[2005]第013号)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上述情况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依据: (一)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二)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七)与关联方的往来账款必须有法院判决或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证明。 应收账款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需要提供的依据执行上述规定。
相关文章: |
| · 什么是长期股权投资?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 10/30 |
| · 案例详解留存收益享受免税待遇的方案 | 10/30 |
| · 某公司执行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 | 10/30 |
| · 附有条件的政府补助是否符合政府补助是无偿性的特征? | 10/30 |
| · 房开企业销售开发产品(一般计税)增、企、土增计税收入如何确定 | 10/30 |
| · 撕坏的借条重新粘贴,还能用作证据使用吗? | 10/30 |
| · 员工参加聚餐后返回单位值班,因没带钥匙翻墙身亡,算不算工伤? | 10/30 |
| · 货物视同销售和进项税额转出到底怎么区分 | 10/30 |
| · 法院对“虚假印章”的认定及举证责任、法律后果 | 10/30 |
| · 这两部税收实体法,有望在下月诞生 | 10/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