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是一家集房地产开发、建筑及市政施工、设计的地产类综合性企业,在某市开发了一宗商业地产A项目。由于施工条件及平衡成本计划的压力,甲公司经批准将A项目的部分商务楼的层高从4.8米降低到4.4米。但由于各种原因,未告知消费者并修改房屋销售合同。交付时,不少业主通过验收,纷纷对层高提出质疑,经协商最终开发商承诺退赔500万元。
企业的处理方式
甲公司财务总监与笔者进行了探讨,提出由于A地产的交房时间晚于预售时间,因此已预售部分的退赔金额无法作为折扣处理。
会计分录如下:(单位:万元,下同)
借:营业外支出500
贷:银行存款500
上述处理时间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退赔款项被视为对业主的赔偿,财务人员对不抵减收入一事没有异议。但笔者认为,500万元退赔金额事实上是对企业实际交付的商品房,未能达到企业公开承诺的房屋层高而做的销售折让。
各税种规定
(一)货劳税
1.营改增前:《
2.营改增后:《
(二)企业所得税:《
会计处理
(一)营改增前的处理
甲公司对退赔协议进行修订,将“赔偿”改为对收取业主购房款的“折让”。
会计分录如下:
借:主营业务收入500
贷:银行存款500
(二)营改增后适用一般计税的处理
在全面营改增后销售不动产,又因为各种原因发生了类似折让行为,如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且金额依然是500万元。则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收入450.4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9.55
贷:银行存款500
如在营改增前已开具营业税发票并申报缴纳了营业税,在营改增之后发生折让的。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应继续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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