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
一、适用范围
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中小微企业税收划型统计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函[2013]36号),我省各级税务部门已于年初完成了对小微企业的划型认定。《
根据《
《
对从事兼营、混合销售的纳税人,只对其缴纳营业税的营业额适用
对小微企业免征营业税实行备案管理。为方便小微企业及时、便捷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以小微企业当期纳税申报表(实行网上申报的以当期申报记录)为免征营业税备案资料。小微企业对自行享受免征营业税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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