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3]52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2013/10/15   阅读:1074   字体大小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豫地税函[2013]287号              2013-8-28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各单位:
  现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
  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中小微企业税收划型统计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函[2013]36号),我省各级税务部门已于年初完成了对小微企业的划型认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的享受暂免征收营业税的小微企业,应按照各级税务部门认定的结果执行。

  二、认定管理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中小微企业税收划型统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2]615号)规定,小微企业按年度认定,一经认定,年度内不作调整。对当年新开业的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即时进行划型认定并适用财税[2013]52号文件。

  三、征管操作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规定的小微企业按月或按季享受税收优惠。经认定的小微企业,按月或按季进行纳税申报。无论实行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当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含2万元)、季度营业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的,暂免征收营业税;超过2万元或6万元的,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对从事兼营、混合销售的纳税人,只对其缴纳营业税的营业额适用财税[2013]52号文件规定,不与增值税收入合并计算。

  四、免税管理
  对小微企业免征营业税实行备案管理。为方便小微企业及时、便捷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以小微企业当期纳税申报表(实行网上申报的以当期申报记录)为免征营业税备案资料。小微企业对自行享受免征营业税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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