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近日在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举办了企业重组、清算业务与行业建设培训班。参加培训的注册税务师在学习课程后,结合自己参与企业重组业务的经历,普遍认为目前有关企业重组的税收、会计政策已不适应企业重组等业务的发展,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应规范企业重组专有名词
江苏方正税务师事务所的注册税务师姚宁玲认为,目前关于企业重组、并购业务有很多名词常见于研究文献、会计准则、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同一行为有多个专有名词表示,使人不知所从。如:资产调拨、无偿划拨、资产划转、资产剥离、资产转让;兼并、吸收合并与控股合并;企业整体出售、产权转让、整体资产转让;资产置换与整体资产置换、配股与定向增发;买壳与借壳;撤回与减少投资;资产重组、资本经营、资本运作等等,容易引起不必要的混乱,应有适度的规范。
北京瑞德恩税务师事务所的注册税务师陈琼玉认为,“企业重组”的内涵不够准确。根据《
税收政策、会计规定不够明确
宝鸡唐城税务师事务所的注册税务师唐永梅提出:企业发生对价全部为股权支付的新设分立,涉及房地产的转让,在有些地方税务机关征收了土地增值税,是否应该征收?
她介绍,根据
另外,根据《
企业重组的税收、会计政策需统一
慈溪三北税务师事务所的注册税务师邹军央认为,产生上述现象有以下原因:
1.
2.缺乏规范企业重组交易行为的税收原则。税收原则体现出税收政策制定、演变的一些基本思想、依据,是政策合法性、合理性的基础,没有这些原则,可能出现政策之间的矛盾。比如: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确定性原则、合理性原则,那么,什么是企业重组交易适用的税收原则?这个问题不解决,关于企业重组交易行为的税收政策各种问题还会继续存在。
3.没有涵盖各税种的“企业重组税收、会计规定”。企业重组行为涉及增值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契税、印花税等多个税种,现在相关税收政策散见于各税种的税收法规文件中,会计处理也散见于具体会计准则中,应将它们整合起来,形成一个权威性的涵盖各税种、具体会计处理的“企业重组税收、会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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