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地税函[2009]39号 关于个人继承行为免征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继承行为免征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榕地税函[2009]39号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你局《关于个人继承行为免征印花税的请示》(榕地税直发[2009]26号文)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所书立的书据,比照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自2008年11月1日起,暂免征收印花税。非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视同赠与行为,应全额征收印花税。 此复。
相关文章: |
· 中国人民银行令[2024]第1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支付结算办法》的决定 | 2/18 |
· “营业外收入”科目中常见的涉税风险 | 1/16 |
· 企业重组分步交易如何准确进行税务处理?要看交易形式,更要看交易实质 | 1/16 |
· 新《公司法》下,企业认缴不出资,会影响部分费用税前扣除 | 1/12 |
· 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1号 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 11/26 |
· 向“临时工”支付的报酬究竟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 | 11/26 |
· 闲聊餐饮、外卖中的增值税趣事 | 11/26 |
· 坏账损失税前扣除二三事 | 11/26 |
· 农产品财税处理之——购进农产品能否抵、如何抵、抵扣率调整及加计抵扣 | 11/26 |
· 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处理 | 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