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已作进项税转出的固定资产怎样缴税?
问:如果是2009年1月1日之后采购的固定资产,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现在因其他原因需要作销售,按何种税率缴纳流转税? 答:根据问题所述,我们分析,企业2009年1月1日之后采购的固定资产,按规定未抵扣过增值税进项税额。 再销售时,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如下规定处理:“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相关文章: |
| · 关于“2.2亿巨奖”,彩票奖金要缴纳个税吗? | 1/12 |
| · 请求开具发票和请求承担因不能开具发票而发生的损失,是同一项诉讼请求吗? | 10/30 |
| · 特许权使用费条款适用的案例分析 | 10/30 |
| · 小规模纳税人跨期预缴增值税,降率优惠该如何执行 | 6/28 |
| · 股权架构不同,投资收益是否免税也不同 | 6/28 |
| · 实例解析税收疑难问题的处理 | 6/28 |
| · 案例分析:融资租赁业务应如何进行税会处理 | 6/28 |
| · 从北京到上海——解除劳动合同补偿与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补偿--个税差异渐明朗 | 6/28 |
| · 案例分析:股东特殊影响力作为投资如何实施 | 6/28 |
| · 中国2019年度影响力十大税务司法审判案例 | 6/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