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
(一)《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
(二)加盖登记专用章的《技术转让合同》或《技术开发合同》的原件或复印件;
(三)加盖登记专用章的《技术合同信息表》;
(四)加盖核定专用章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及技术性收入核定证明单》(第二联)。
办税服务厅负责人审核后,在《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办税服务厅负责人意见”栏签署意见,通知文书受理岗在税收综合征管软件中录入备案登记信息,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并将申请备案资料原件退还纳税人,同时将相关资料传递给税源管理部门。
纳税人提交的申请备案资料填写不完整的,应当场通知纳税人补正;纳税人提交的《技术转让合同》或《技术开发合同》的主要内容为技术服务或技术咨询的,或纳税人提交的《技术转让合同》或《技术开发合同》未按规定加盖印章的,应将申请资料退还给纳税人,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一)《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
(二)加盖登记专用章的《技术合同信息表》;
(三)加盖核定专用章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及技术性收入核定证明单》(第三联);
(四)加盖登记专用章的技术合同原件或复印件;
(五)银行收款回单复印件;
(六)发票复印件。
(一)纳税人是否如实申报应税和减免税收入,重点核实纳税人提供的《技术转让合同》或《技术开发合同》中应免税销售额与纳税人申报的免税销售额是否一致;
(二)纳税人提供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核实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是否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三)纳税人提供的每次开具发票所对应的银行收款回单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及技术性收入核定证明单》(第三联)情况是否一致;不一致的应说明情况;
(四)纳税人是否分别核算免税项目和非免税项目。
(五)纳税人留存备查的技术合同是否按本规程第三条规定加盖相关印章。
(一)企业增值税减免税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可继续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不需另行报备;
(二)清算中发现纳税人存在问题需取消免税资格的,税源管理部门制作《取消备案类减免税通知单》传递至税政科,税政科报分管领导审批后,传递给办税服务厅,办税服务厅在征管软件中取消纳税人增值税减免税备案,并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税源管理部门根据《征管法》相关规定追缴应纳税款。
自本规程施行之日起,全省启用统一的登记专用章和核定专用章(见附件1)。《武汉市技术合同登记站一览表》(见附件2)中武汉市各技术合同登记站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必须统一加盖“湖北省技术性收入核定专用章4200-06”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武汉市技术合同登记站一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