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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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2011.1.19

税屋提示——依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3年10月11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结合我省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情况,现对符合所得税核定征收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调整如下:

省会城市城区不低于15%,其他市、州所在地城区不低于12%,县(市)不低于10%。

为简便计算,对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机关可以按照应税所得率和适用税率,换算出按收入总额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率,直接按收入总额计算应纳的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收入总额×企业所得税征收率;企业所得税征收率=应税所得率×适用税率。

经换算后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率分别为:省会城市城区不低于3.75%,其他市、州所在地城区不低于3%,县(市)不低于2.5%。

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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