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地税联[2008]2号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问题的通知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我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按以下标准执行,哈地税发[2007]6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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