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转让股权经常会涉及到所得税的问题,今天我们想探讨下境外转让股权是否会有土地增值税的风险。
一、交易架构
1、交易图
2、交易文字说明
C公司为中国境内外商独资企业,其拥有的财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设立在香港的B公司为C公司的母公司,100%控股C公司。设立在新加坡的A公司是B公司的母公司,A公司100%控股B公司。D公司为设立在新加坡的公司,其向A公司购买B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交易发生后,D公司为B公司的母公司。B公司并无经济实质,只是承担了控股C公司的功能。
二、争议焦点
A公司在中国是否因转让B公司的股权而需要在中国缴纳土地增值税?
三、土地增值税纳税调整的相关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批复
(1)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2000]32号)收悉。
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钦州)实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经研究,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
(2)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2009]13号)收悉。
鉴于广西玉柴营销有限公司在2007年10月30日将房地产作价入股后,于2007年12月6日、18日办理了房地产过户手续,同月25日即将股权进行了转让,且股权转让金额等同于房地产的评估值。
因此,我局认为这一行为实质上是房地产交易行为,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3)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天津泰达恒生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增值税征缴问题的请示》(津地税办〔2011〕6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局关于“北京国泰恒生投资有限公司利用股权转让方式让渡土地使用权,实质是房地产交易行为”的认定,应依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2、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示例: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财产行为税科:
据各地反映,以股权转让名义转让房地产规避税收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冲击税收公平原则,影响依法治税,造成了税收大量流失。
总局曾下发三个批复明确“以股权转让名义转让房地产”属于土地增值税应税行为。为了规范我省土地增值税管理,堵塞征管漏洞。
对于控股股东以转让股权为名,实质转让房地产并取得了相应经济利益的,应比照
四、境外转让股权涉及转间接让境内土地使用权的不应被征土地增值税
(一)土地增值税反避税立法缺失
1、土地增值税反避税欠缺法律、法规层面的规定:
《
2、现有的三份批复法律效力低:
《
上级税务机关针对下级税务机关有关特定税务行政相对人的特定事项如何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或税收规范性文件的答复或者解释,需要普遍执行的,应当按照《
因此,前文所述三份批复都属于问题性批复,不具有普适性。这些规定适用于国内土地增值税反避税的合法性都是存疑的。
3、关于境外转让股权间接涉及转让国内土地使用权的情形,税务总局并未有相关任何形式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也不适用。
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在正文的开始部分就已经明确:“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的企业所得税管理,依据《
(二)境外转让股权涉及转间接让境内土地使用权的不应被征土地增值税
1、税收法定原则
根据《
2、在境外转让股权环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并不会给国家带来税收损失
在境外转让股权环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并不会给国家带来税收损失。因为境外转让股权并不会导致境内的土地使用权主发生变更。而根据《
综上,境外转让股权所得税可能会被调整,但是土地增值税不应被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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