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下列情况均应在中国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1.凡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任职或受雇而取得收入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以下简称外籍个人)。
2.在中国境内从事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取得所得的外籍个人。
3.在中国境内从事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的外籍个人。
4.在中国境内提供独立个人劳务(包括设计、表演、比赛等)而取得收入的外籍个人。
5.在中国境内取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及其他所得的外籍个人。
答: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应就其来源于境内和境外的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对于外籍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应以所得的支付地作为所得的来源地。
1.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2.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3.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4.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答:外籍个人的以下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2.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3.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4.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合理的部分;
5.根据国际交流协议或联合国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6.各驻华大使馆、领事馆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
答:外籍个人申报纳税的方式有两种:
1.由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作为扣缴义务人在支付所得时代扣代缴税款;
2.纳税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从境外取得所得,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自行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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