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稽查局,省局各部门:
为加强我省保障性住房营业税的征收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二、对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营业税。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解读:
财税字[1999]210号文件已在2011年2月21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中明确失效,此次财税[2013]62号文件对此进行了重新明确。
二、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经房改部门批准,按建筑安装成本集资合作兴建的职工住房(即集资房),在《
三、对其他保障性住房,一律按照规定征收销售不动产环节的营业税。
四、关于滞纳金问题。
《
因此2014年8月1日前销售的集资房、保障性住房滞纳的税款从2014年8月2日开始加收滞纳金。
2014年8月1日后(含)销售的集资房、保障性住房未按时足额缴纳营业税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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