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业务两份合同”偷逃房产税代开发票下隐藏的秘密
某纺织有限公司是一家具有30年历史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进行改制之后,停止生产纺织产品,专门从事房屋出租。检查人员接到对该企业进行税务稽查的《稽查任务分工通知单》后,在《税友龙版》系统了解了该企业的基本情况,纳税申报、发票开具,房屋出租等信息并制订了检查预案。
在对该企业2011年度企业记账凭证进行检查时,几张《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引起了检查人员的警觉,代开发票金额共计86万元。从之前在《税友龙版》获取的信息来看,该企业都有从税务机关领购发票的记录,照理企业可以自己开具发票,为什么还要去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呢?检查人员凭职业敏感,觉得这里面有猫腻,仔细查看代开发票开具的内容,发现是“场地租赁”。从之前现场查看的情况以及对该企业负责人询问的结果来看,该企业纯粹是房屋出租,没有场地出租,为何开具的内容是“场地租赁”。最终检查人员查看了相关的合同之后发现,该企业将房屋出租时与同一家企业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是《房屋租赁合同》,一份是《土地租赁合同》,人为将房屋租赁收入划分为房屋租赁和土地租赁两部分。检查人员要求财务人员作出解释,她开始紧张起来,表示自己以前是上市公司的会计,在该公司做账的时候也将土地在无形资产中进行核算,土地价值部分也在几家承租方之间进行分摊,所以又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那为什么房屋租赁价格收入自己开具发票,土地租赁收入要去税务机关代开发票?财务人员支支吾吾,无法作出合理解释,最后只得讲出实情:企业以《土地租赁合同》申请代开发票,是想通过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方式既能取得发票,又能少缴纳12%的房产税。
本案最终以税务机关依据《税收征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追缴该企业少缴的房产税而收尾。纵观本案给我们一个启示:纳税人的税务筹划必须尊重事实,在遵守税法或不违反税法的情况下,做适当的财务处理,以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而本案纳税人以“一项业务,两份合同”方式进行所谓的“避税”,其实是一种掩耳盗铃的做法,极易产生补缴税款并受行政处罚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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