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分包差额征税问题解答
问:营业税条例第五条,纳税人将建筑工程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请问:
1、这个可以扣除的分包款内容包括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情形吗?
2、总包人营业额是否可以凭符合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条件的分包单位开具的自产货物销售发票以及建筑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在计算营业额时一并扣除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第52号令)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并开具相应的建筑业发票及增值税专用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第五条(三)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计算总包人的营业额应扣除分包款建筑业发票及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分包人开具的增值税发票。
相关文章: |
| · 什么是长期股权投资?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 10/30 |
| · 案例详解留存收益享受免税待遇的方案 | 10/30 |
| · 某公司执行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 | 10/30 |
| · 附有条件的政府补助是否符合政府补助是无偿性的特征? | 10/30 |
| · 房开企业销售开发产品(一般计税)增、企、土增计税收入如何确定 | 10/30 |
| · 撕坏的借条重新粘贴,还能用作证据使用吗? | 10/30 |
| · 员工参加聚餐后返回单位值班,因没带钥匙翻墙身亡,算不算工伤? | 10/30 |
| · 货物视同销售和进项税额转出到底怎么区分 | 10/30 |
| · 法院对“虚假印章”的认定及举证责任、法律后果 | 10/30 |
| · 这两部税收实体法,有望在下月诞生 | 10/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