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的暂收款是否应确认销售收入?
问:对于符合购房条件的客户,在与房地产公司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前,双方先签订《认购书》并提前缴纳定金,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需要确认收入?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
(一)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上述规定,如房地产公司尚未与客户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后期是否能签订合同也不确定,且无法确定购买方的具体付款方式,则对收取的预缴款项或定金不视同收入的实现,也不按预计毛利率计算预计毛利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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