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财税字[1999]160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新华书店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新华书店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内财税字[1999]160号 发文日期:1999-03-03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关于新华书店增值税政策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民贸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24号)中己有原则规定。由于上述规定对民贸企业的范围没有具体明确,因此,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以内财税字[1998]476号文件给予明确。 近据各地反映,该规定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78号,以下简称(通知))中关于对新华书店的规定有抵触。因此,在执行中有一定困难。为了统一政策,现就新华书店的增值税政策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对执行民贸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县级新华书店仍依照(通知)的规定执行,即在2000年底以前,对县级新华书店销售的出版物,继续实行增值税全额先征后退办法,退还的税款不计入当期损益,专项用于发行网点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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