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税[2013]2599号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备案资料和要求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企业所得税归属国家税务局管理的,应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2]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企业所得税归属地方税务局管理的,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项目内容的公告》(2013年第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2.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相关文章: 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