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办建[2016]60号财政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申请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费补贴资金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6/6/27   阅读:1766   字体大小 :    
财政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申请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费补贴资金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办建[2016]60号                   2016-5-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保监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完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促进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结合2015年有关工作情况,以及地方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企业的意见和建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费补贴资金申请时间

2016年5月25日前,按照《关于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5]19号]、《关于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办建[2015]82号]要求提交申请文件,经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核实后,于2016年5月30日前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以后年度投保的制造企业,每年3月15日前提交申请文件,经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核实后,于每年3月30日前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修订

申请列入《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重大技术装备产品原则上须具备的条件:一是符合国家工业转型升级要求,且为当前国民经济建设和国家重大工程急需的装备产品;二是节能、节材、环保效果突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三是首次进入市场推广阶段。

自2016年起,请申请修订《目录》的企业于每年6月15日前提交申请文件。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将申请材料汇总后,于每年6月25日前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结合企业申请,及时研究修订并发布有关目录。

财政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中国保监会办公厅


2016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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