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月结账是否影响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
2011/11/22   阅读:1188   字体大小 :    
问:我公司在全国设立有全资子公司,销售我公司产品。根据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的规定,我公司准备与子公司签订一个合同,规定本月发货,30天内开发票和付款(即月结)。这样也便于我公司统计发货数。请问总公司与全资子公司签订月结合同,对缴纳增值税时的纳税义务时间有什么影响?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采取赊销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即合同约定本月发货30天内付款)的当天;但是若企业先开具发票的,为发票开具的当天。 
安瑞事务所 2025 版权所有
昆明安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虹山东路版筑翠园1栋          
邮编:650031
联系电话:0871-65328170   
手机:13078703171、13099437177 
客服QQ邮箱:1291781610、 2682435308
备案许可证: 滇ICP备09009492号    
版权所有 2018-2028  
  云南在线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