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综[2014]2424号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停止征收涉及煤炭矿产资源补偿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清理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收费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4号)的要求,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自2014年12月1日起,停止征收涉及煤炭矿产资源补偿费,将征收费率降为零。
二、对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矿山采矿登记费2项(明细项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规定,继续执行限期免征政策,待免征期满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停征涉及煤炭矿产资源补偿费后,相关部门履行正常工作职能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四、请持本函和相关材料到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部门分别办理《收费许可证》和财政票据变更手续,并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文件等,接受财政、发展改革、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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