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一、企业发生以清单申报、专项申报方式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应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同时,向主管地税机关分别报送《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见附件1)、《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见附件2)。专项申报按照《25号公告》的要求,应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由主管地税机关对上述材料完整性进行案头审核,企业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不符合政策要求的,主管地税机关应要求其限期改正,企业在限期内未改正或拒绝改正的,主管地税机关不予受理。
2.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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